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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海洋合作平台总部(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

时间:2020-06-12 00:00 来源:未知 点击:2629

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集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加快引进总部型企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总部类型

总部型企业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新区汇总纳税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区域总部;

(三)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

(四)境内外大企业(集团)在新区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财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物流中心、营销中心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机构;

(五)上一年度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 强”、国内民营企业100 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其他行业领军企业总部及其核心运营机构;

(六)已在新区设立公司,将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迁至新区的企业(集团)。

二、产业导向

立足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船舶海工、汽车、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高新农业等领域企业总部,吸引集聚一批科技研发总部(企业或院所);立足提升港口功能,大力发展港航物流、航运金融、港口贸易等航运服务企业总部;立足增强城市功能,大力发展商贸旅游、金融会展、中介服务、文化创意设计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总部;立足军民融合发展,引进集聚一批涉军涉海企业和研发机构;立足产业小镇建设,吸引集聚一批基金、文化、健康等产业总部。

三、布局规划

以形成总部集聚区为目标,以2+N 为重点进行总体功能布局。“2”指风河口经济活力中心和唐岛湾实体经济总部中心两个总部经济集聚区;“N”指董家口、灵山湾、中德生态园、古镇口、青岛西站、现代农业示范区和藏马山旅游度假区等七个总部经济功能片区。

——风河口经济活力中心:以风河两岸为中心,新规划建设一批高端特色综合大楼,形成新区CBD新地标,重点布局商务、科技、金融、会展等总部项目。

——唐岛湾实体经济总部中心:以唐岛湾北岸为中心,以现有楼宇为依托,重点布局航运服务、商贸旅游、高端制造、信息技术等总部项目。

——董家口片区:依托泊里小城市提升,打造大宗商品、能源物资储运中心,重点布局航运物流、港口贸易、能源储运、新材料等总部项目。

——灵山湾片区:围绕提升灵山湾片区城市整体功能,重点布局影视文化、大数据、科技商贸、体育等总部项目。

——中德生态园片区:加强国际合作,重点布局基因组学和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及智能制造等总部项目。

——古镇口片区:规划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园,重点布局海洋防务、军民两用信息技术、涉军涉海新材料、教育科技服务等总部项目。

——青岛西站片区:围绕打造综合交通枢纽功能,重点集聚发展商务金融、物流贸易等总部项目。

——现代农业示范区片区:围绕打造农业高新区,重点集聚发展高新农业、农产品交易等总部项目。

——藏马山旅游度假区片区:重点集聚发展旅游、医养等总部项目。

四、扶持政策

对在新区新注册设立的总部型企业,除根据《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享受青岛市本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外,新区再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一)落地补助

1.在新区新注册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10亿元(不含)、10-20 亿元(不含)、2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补助,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

2.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对注册资本金增资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予资金补助,最高2000万元,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

3.为有利于总部型企业宣传推介和品牌打造,在企业注册名称上放宽地域性限制。

(二)用地用房

1.建设总部大厦补助。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在风河口经济活力中心单独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可按照“一地多用”、功能混合的模式,集中或分散配置一定比例的职工公寓,同时在唐岛湾实体经济总部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周转用房。

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在其他区域建设总部大厦的,将按土地成交价格2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1000 万元,其自持建筑面积比例应高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购置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

(三)运营发展

1.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运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三年内,区级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税收除外,下同)全部予以奖励。

2.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起第5-10 年,每三年可申请一次经营贡献奖,奖励额为前三个年度年均形成区级地方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山东100强”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10亿元的总部型企业,给予经营者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存量企业适用本条款。

4.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在重点园区开发、政府投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高管人才

1.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以扶持资金形式拨付企业自行兑现。

2.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新区“国际海洋人才港”政策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享受购房相关政策,并在子女入托入学、家属就业落户、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便利。在风河口经济活力区配建职工公寓的不再享受购房政策。

(五)通关便利

黄岛海关、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黄岛支行对新区总部型企业各配备一名专职协调员,在通关协调、进出口贸易、外汇管理、国际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化的跟踪服务。对新区总部型企业全面开展审单放行新模式。对总部型企业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复制推广适用的自贸区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推行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管模式,提供通关便利。

(六)社会待遇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育优秀总部型企业家队伍,完善激励机制,每年度对总部型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加强宣传报道。优先安排总部型企业高管人员外出考察和学习培训。鼓励支持总部型企业高管担任新区管委经济顾问或在群团组织兼职。新区重要会议邀请总部型企业负责人参加。

(七)招商引荐

设立总部型企业引进贡献奖,对引进重大总部型企业的引荐方(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给予最高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型企业,其相关的具体政策可以通过与新区管委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型企业,在新区持续运营年限要高于10年,且要在新区汇总纳统纳税。

(二)本政策条款与新区其他产业政策重复时,总部型企业可按照“能宽则宽、从高享受”的原则,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

(三)新区之前有关总部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四)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新区管委所有,由新区管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17 年11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